欢迎访问巡阅网,今天是:
站内搜索
  • 微信
    微信公众号
  • 手机端
    手机端浏览
  • 内蒙赤峰:五年执行调解书遭检察建议推翻 民间借贷纠纷案再审程序引争议

    日期:2026-04-13 来源:巡阅网 浏览量:
    A+ A-

                  ———当事人申请再审遇阻 两级司法机关程序合法性遭质疑

      近日,天津籍居民张先生反映称,其与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居民常某、尹某红的民间借贷纠纷案,在经法院调解结案、强制执行程序推进长达五年后,被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以再审检察建议启动再审。历经两级法院再审审理,其原本经司法确认的合法债权被生效判决驳回,后续向上级法院、检察院申请法定救济时接连遭遇推诿,案件涉及的民事检察监督权限、再审审判程序合法性等核心问题,引发法律界广泛关注。

      案件缘起:调解结案执行五年 债务人全程未提异议

      据张先生陈述,案涉纠纷源于2017-2018年的两笔借款,合计本金27万元:其中18万元原为案外人廉某山的合伙出资,资金来源于张先生,廉某山退伙后经各方协商,该款项转化为常某对张先生的借款;剩余9万元为常某2017年9月向张先生的直接借款,两笔款项均用于常某经营的客运大巴车购置与车贷偿还。

      2018年4月8日,常某向张先生出具借条,明确约定了借款金额、还款期限及月利率1.5%的利息计算方式。因债务人未按期还款,张先生于2019年向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起诉常某及其配偶尹某红,要求二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。

      案件审理过程中,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,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0日作出(2019)内0426民初2819号民事调解书,确认常某、尹某红共同向张先生偿还借款本金27万元及相应利息。该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
      因债务人未按期履行调解书确定的还款义务,张先生于2020年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。执行程序中,翁牛特旗人民法院多次对尹某红名下的工商银行账户、财付通账户等采取冻结、划拨措施,累计执行到位金额5万余元,其中仅尹某红个人账户被划拨资金就达2.6万元。长达五年的执行周期内,尹某红从未对诉讼、调解及执行程序提出任何异议。

      案件转折:再审申请被法院驳回 检察建议越权启动再审

      案件的转折点出现在2024年。尹某红以“原审授权委托书签名系伪造、调解违反自愿原则”为由,向翁牛特旗人民法院申请再审,请求撤销原审民事调解书。

     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,尹某红的再审申请已超过法定6个月申请期限,且无事实与法律依据,于2024年作出(2024)内0426民申29号民事裁定书,依法驳回了尹某红的再审申请。

      在当事人再审申请被法院依法驳回、无任何新证据提交的情况下,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于2025年介入该案,检察官李文杰作出翁检民监(2025)1号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书,以“授权委托书签名非尹某红本人所签、原审调解违反自愿原则”为由,建议翁牛特旗人民法院对本案启动再审。

      值得注意的是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及两高《关于规范办理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》明确规定,检察机关针对生效民事调解书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唯一法定前提,是“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、社会公共利益”。而本案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,仅涉及当事人私人利益,完全不涉及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。

      据张先生陈述,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在监督程序中,既未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授权委托书签名进行笔迹鉴定,也未组织双方当事人对核心证据进行质证,更未告知其案件受理情况、听取其抗辩意见,仅凭主观肉眼判断就作出了签名不实的事实认定。

      2025年,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依据该检察建议启动再审,作出(2025)内0426民再2号民事判决书,撤销了已生效五年的原审民事调解书,驳回了张先生的诉讼请求。

      再审二审:程序违法争议叠加文书瑕疵 终审判决维持原判

      张先生不服一审再审判决,依法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,同时提交了书面笔迹鉴定申请、调查取证申请及新的证据材料,请求二审法院纠正一审错误判决,确认案涉债务为常某、尹某红的夫妻共同债务,判令二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。

      但二审审理过程中的程序问题,成为本案新的争议焦点。据张先生陈述,本案二审先后两次开庭,均仅有审判员麻秋野一人独任审理,合议庭审判长刘润涓、审判员宋宇航全程未参与庭审;其当庭提交的借条签署时的录音录像等新证据,法院未组织全面质证,其提出的笔迹鉴定申请、调查取证申请也被无正当理由驳回。

      2026年初,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(2025)内04民再108号民事判决书,驳回张继志的上诉、维持原判。而该生效判决书出现了明显的文书错漏,第10页将案件债务人“常某”错写为“常艳”,当事人身份信息出现根本性错误。

      张先生认为,二审法院未依法审查再审启动的合法性,对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检察建议予以采信,同时存在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、剥夺当事人法定诉讼权利、核心事实认定缺乏证据支撑等多项违法情形,该终审判决严重侵害了其合法债权。

      维权遇阻:高院不予受理 检察监督推诿

      拿到终审判决后,张先生于近日前往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,却被立案窗口口头告知“再审案件到中院就结束了,只能走信访渠道”,未依法受理其再审申请,也未出具任何书面不予受理裁定。

      随后,张先生前往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,又被工作人员以“无权监督,案件从法律层面上已经截止”为由推诿,未受理其监督申请。两级司法机关的处理结果,让其法定救济路径陷入停滞。

     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明确规定,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二审判决、裁定,认为有错误的,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;法院对于当事人的再审申请,无论是否符合受理条件,均应出具书面法律文书,严禁口头不予受理。而针对生效民事判决的检察监督,依法应由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,经审查认为判决确有错误的,可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,不存在“无权监督”的法定情形。

      法律评析:程序合法性是司法公正的底线

      针对本案涉及的法律争议,北京某律师事务所资深民商事诉讼律师表示,本案暴露出的基层检察监督越权、再审审判程序违法、上级司法机关不依法履行救济职责等问题,在司法实践中具有典型警示意义。

      该律师指出,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设立初衷,是为了维护司法公正、保障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,而非为已穷尽法院救济途径的当事人变相规避再审期限提供渠道。针对民事调解书的检察监督,法律明确限定了“损害国家利益、社会公共利益”这一唯一法定前提,基层检察院以“调解违反自愿原则”为由启动监督,明显超越了法定监督权限,属于典型的越权监督行为。

      同时,该律师强调,审判组织的组成合法是民事诉讼的核心强制性规定,再审二审案件依法必须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,合议庭成员全程未参与庭审、仅由一名审判员独任审理,属于《民事诉讼法》明确规定的“应当裁定再审”的法定情形,上级法院依法应当受理当事人的再审申请,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。

      张先生表示,其将继续通过法定涉诉信访、检察监督等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。

    免责声明:

    1、凡本网注明巡阅网,所有自采资讯(含图片),如需授权转载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,并注明来源。

    2、部分内容转自其他媒体,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,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。

    3、如因作品内容、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,请在30日内进行。

    分享:
    复制

    巡阅热榜

    最新推荐

    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备案许可证号:京ICP备2025153902号

    公安部备案号:京公网安备11011202101447号

    巡阅网已获国家注册商标,侵权必究

    主办单位:巡阅网 官方网址:www.cnxyxw.cn